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公安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单位:
现将《农业部公安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农质发〔2011〕1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和精神,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建立健全“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不断强化和推进“瘦肉精”监管工作,加大力度打击“瘦肉精”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畜牧兽医)、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厅(局、委、办),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持续深入推动“瘦肉精”监管工作,逐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农业部、公安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8部(局)共同制定了《“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逐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精神,持续深入推动“瘦肉精”监管工作,加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清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做好案件的督办工作,加大对“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制定本机制。
(一)涉案线.检验测试发现的线索。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销售、餐饮和出口等环节,在肉及肉制品、畜产品、
2.检查发现的线索。在日常检查和巡查中发现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
3.举报发现的线索。各地、各部门接到群众关于“瘦肉精”的举报信息并经初步核实的。
4.国外通报的线索。国外政府主管部门通报的进口我国肉及肉制品检出“瘦肉精”的。
1.各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和开展检验的生产经营企业,在检验测试过程中,发现样品含有“瘦肉精”的,应当立即向样品归属地的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
2.各有关部门接到相关的单位检出“瘦肉精”的报告或通报,或在检查中发现有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情况,或接到群众有关“瘦肉精”的举报并经初步核实,涉嫌犯罪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瘦肉精”牵头监管部门,并报告当地政府。
3.公安机关收到线索后应立即进行核查,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依法立案侦查;对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在接到线日内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移送部门,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4.各有关部门移送线索后,应积极努力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源头追查,同时在行政职责范围内继续对线索开展调查处理,并随时向公安机关提供对于追查源头有价值的进展情况。
5.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后,要加强对已办结“瘦肉精”案件的分析,应及时将案件侦破情况和有关“瘦肉精”犯罪的特征和范围通报涉案线索提供部门,以便有关部门提高搜集线索的针对性。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涉案物品的追查,跟进开展相关行政处罚。
(三)线.检验测试发现的线索应提供检验报告、取样时间和地点、问题样品的来源等基本情况。
2.检查发现的线索应提供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的名称和产品、检查出的问题等情况。
3.举报的线索应提供举报人及联系方式、举报地点、举报对象、举报内容等情况及核实情况。
案件督办可采取发函督办、挂牌督办、现场督办等方式实施,案件涉及多个部门的,也可实施联合督办。
2.督办立项后,各有关部门依据案件详细情况立即研究确定督办方案,明确督办负责人、督办方式、督办内容、案件办结时间、信息报送和案件办理要求等,并立即向案发省份的有关部门(承办单位)部署督办事宜。
3,承办单位对督办案件要格外的重视,根据督办单位的部署和要求,采取比较有效措施,进一步开展严格、快速的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单位要定期报送案件办理情况。各有关部门通过案件动态跟踪、信息收集、上下反馈或检查调研等措施,全面准确掌握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
5.承办单位在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案件办理情况报告。报告内容有:案件基本情况;案件调查办理过程;有关证据材料;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违法性质认定及案件办理结果等。
一是建立案件会商制度。各有关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加强案件会商协调。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要召集“瘦肉精”专项整治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一
起讨论研究,共同开展调查。在调查取证方面,要做好移送证据的转化和衔接工作;在案件定性方面,必要时可征求法院、检察院意见。
三是建立联合行动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适时开展“瘦肉精”整治联合行动,认真清查清缴,深挖线索,查清案源,彻查“瘦肉精”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点。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实行联合办案,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是建立奖惩考核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承办单位案件办理工作的奖惩考核。对于办理准确、及时的,给予表扬。对违反本机制要求,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涉嫌包庇或故意瞒报,拖延、推诿的,应给予批评处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